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九)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