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节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要用于调节港元汇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并开发新兴产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公用事业、服务性行业、渔农业等各行业的发展,并注意环境保护。 第五章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