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港币的发行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金。港币的发行制度和准备金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确知港币的发行基础健全和发行安排符合保持港币稳定的目的的条件下,可授权指定银行根据法定权限发行或继续发行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