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八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