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第七十九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