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