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