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