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