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