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