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