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