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