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