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财政部报告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收支旬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旬终了后3日内报送财政部;

预算收支月报,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内容编制,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财政部;

每月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文字说明材料,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报送财政部;每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全面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

年报即年度决算的编报事项,依照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和县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政府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报送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