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每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