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