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