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退出现役的士兵;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