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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备役军官的条件、来源和选拔

第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第十三条 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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