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