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