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在本衔级服预备役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第五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达到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预备役。预备役人员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第五十三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未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未满规定年限或者未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排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预备役军士服预备役满本衔级最低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预备役兵服预备役满规定年限或者达到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役人员身份: 第五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时间为下达退出预备役命令之日。 第五十七条 批准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的权限,与批准晋升相应预备役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