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预备役人员津贴补贴制度。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享受军人同等医疗待遇;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医疗待遇。 第四十三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军队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队应…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优待。 第四十八条 预备役人员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获得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退出预备役时,部队应当举行仪式。 第四十九条 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部队应当根据女性预备役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女性预备役人员的岗位和任务。 第五十条 预备役人员退出预备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