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