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