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