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