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贸促会系统在签证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移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