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物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