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二十二条 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申请人应当在原产地证书有效期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退回原发证书。签证机构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 更改后的证书遗失或者毁损,需要重新发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重新发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