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毁损,申请人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向签证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重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