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出运后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其他证明文件。
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
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补发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货物的提单等货运单据;
其他证明文件。
签证机构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专用栏内加注“补发”字样。
对于退运货物或无法核实原产地的货物,签证机构不予补发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