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七条 签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签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 申请人未在签证机构登记的,签证机构应当自登记信息核对无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证申请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签证。 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