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四条 签证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原产地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