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第十三条 签证机构接到原产地证书签证申请后,签证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