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签证的货物属于异地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货源地签证机构申请出具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签证机构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货源地签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