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