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所得额不报或少报的,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