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由行为地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