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