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