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举行地主管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