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