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