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等信息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