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