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