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九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